最近,南太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销售窃听、窃照专业器材案件, 被告人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拘役五个月,缓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
两名被告人的这波带货,把自己带进了牢房。
案件经过:
邹某和黄某原本生活并没有交集,但出于想通过捷径“赚点钱”的目的,二人很快通过网络成为了上下家,从事起非法出售窃听、窃照器材的勾当。
作为一个曾贩卖过窃听、窃照设备,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“老手”,邹某“门道熟”“业务范围广”,自2018年起,便重操旧业,在深圳某电子市场推销窃听、窃照设备。
2019年5月起,黄某分别用其丈夫、母亲、弟弟的淘宝账号注册了三家淘宝店铺出售正规拍摄器材,当遇到“有需求”的买家,黄某就引流客户让其添加微信,谈妥窃听、窃照设备型号及价格后,便由上家邹某发货。
被告人邹某、黄某以上述方式向湖州李某等多名买家非法销售窃听、窃照设备共计40余台,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。后案发,两人双双落网。
法院审理认为
被告人邹某、黄某非法销售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。被告人邹某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,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依法应从重处罚。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,系自首,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被告人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黄某退缴违法所得,酌情从轻处罚。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,缓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
非法销售窃听、窃照器材不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,且器材流入社会也会严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,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,一经发现,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户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,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: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